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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燕绥《物权法》与贫富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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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 23:2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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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燕绥,女,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教授, 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医疗保险和员工福利等)。有数部中英文个人专著和数十篇较有影响的论文,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的理论框架和基础,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国际比较》、《中国社会保障立法》(英文),《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等。  
《物权法》与贫富的关系问题     7月24日  星期一  
  无论什么原因,讨论物权法与贫富的关系都是一件让社会法学者兴奋的事情。
  我国急需一部好的《物权法》,她是我国彻底告别计划经济的里程碑,公私不分,假公济私,有人借公发财,有人难保打狗棒的局面在中国将一去不再复返。然而,一部有质量的《物权法》需要有政治文化、哲学文化、经济文化和社会文化的支持。
  《物权法》与政治文化
  各国宪法都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就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述均有其政治背景和实践差异。德国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强调不可侵犯性。美国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得到合理补偿后可以公用”的原则,强调补偿合理。我国宪法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强调合法性。基于宪法比较研究,我们认为在物权法中一定渗透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原则。例如,在征地补偿原则和标准的选择上就一定体现着对地主或者农民的态度。总之,物权法不可能脱离政治。
  《物权法》的财产保护功能
  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都是物权法的调整和保护对象。制定法律和政策都需要有公共选择的理念和方法,处理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个性是自然和长久的,共性却具有政治性和当前性,物权法不能忽略这两个方面,需要认真把握二者的关系。在一个有《物权法》的国家里,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界限是分明的,权属是明确的,即不允许随意将公共财产占为私有,也不允许借公用之名侵占私有财产。
  物权法一定不能忽略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减少穷人。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是加大了贫富差距,究其法律原因还是物权法的缺位,恰恰是私有财产保护不到位,百姓遇到权益纠纷无法可依。例如,在农村土地征用时忽略农民利益的保护,国有企业减员时忽略职工权益的保护,一些政府部门和商家甚至敢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拖就是一年,他们为什么如此有吃chi 无恐;再如,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对职工工资的扣除,是个人的养老金储蓄,是典型的个人财产,即当期工资加延期支付,其用途和管理绩效应当对职工进行信息披露,但这项工作长期缺位,甚至在空账运行(刚刚得到纠正)。所以,不可以忽略物权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功能。如果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明确的,并受到法律保护(其实,穷人的“打狗棒”和“饭碗”更需要法律保护),不至于有如此规模的贫困群体;也不至于有如此规模的富翁,甚至我们无法分清这些富翁的财产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哪些人依靠经营和承担风险致富,哪些人靠违法经营和以权谋私致富?

  人们担心《物权法》会使过去发生的不当财产在少数投机和腐败分子手中合法化,不是没有道理,这对《物权法》的深度和质量提出挑战。一旦中国有了《物权法》,就有了宣布假公济私的贪官和不法商人侵占公产和私产的非法性的法律武器,这笔账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清算的,甚至可以让他们的子女返还。这些年来,中国政府的财务审计核查能力正在提高,这已经让“有恶之人”难以安寝。因此,因噎废食不可取。
  然而,物权法减少贫困的功能非常有限,需要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税法、遗产继承法的支持。
  社会法的公平功能
  社会法在公法和私法成熟发展之后,伴随政府与市场的结合在前两者之间产生,被称为第三法域,其调整对象是社会群体之间,以及社会群体和人的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社会法保护社会群体的权益,如劳动权和基本生活安全保障。与物权法比较,社会法并不关注物归谁占有,而关注特定群体应当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和实现这种权利的条件和途径。就业权和基本生活安全保障是人权的两个基石,因此社会法的龙头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规定保护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劳动标准,赋予劳动者争取权利和维护权利的集体谈判权利。社会保障法赋予公民在遇到社会风险时从国家获得帮助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解决人们的取得“饭碗”和维护“饭碗”的问题,在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个饭碗的质量不同。
  在实践中,消灭贫穷的政策和制度不仅是保护穷人的饭碗,这里有两个选择,即“给予”和“使能”。基于“给予”原则制定《社会救助法》,基于“使能”原则制定《促进就业法》。总之,社会法赋予遇到社会风险的群体以获得帮助的权利,就特定的人来说,风险来之即取之,风险过去即消之,现代积极福利政策是不养懒人的。穷人需要物质帮助,更需要尊重、信息和机会。如果让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人成为穷人,一定是政治抉择出了问题,公共政策有失误。
  新中国建立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稳定了社会和发展了经济,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密切相关。一位上海造船厂的老职工们对笔者说:“1949年10月1日,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我们很激动;但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后才真正有了当家作主人的感觉。”然而,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法却迟迟未能出台。八亿多农民停留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大量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遇到问题,即使在制度之内也出现了空账和挪用,致使中国面临社会保障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其他风险。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源于社会保障法的缺失和政府责任的缺位,中国至今尚未形成支持社会公平的法治环境。物权法是正本清源的重要法律,辅之以社会法,是构建中国支持社会公平的法制体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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